〔7〕佐者:此指辅助敛尸的人。 承斗:捧着舀水的木杓。 郭璞注:“佐,敛者也;斗,斟水杓也。” 陈逢衡云:“《周礼·鬯人》‘大丧之大渳设斗’注:‘斗,所以沃尸也。’”
〔8〕佐者:此指辅助穿戴的人。郭璞注:“佐饮食者。” 陈逢衡云:“本文无‘饮食’二字,郭注疑误。此二‘佐者’当是上‘抗者’之佐。” 海按:陈说近是。此“佐者”只是辅助穿戴的人。 □:此阙文陈逢衡疑是“带”字,译文且从此说。
〔9〕乐□人:此阙文疑衍,译文据删。 乐人:善歌舞的艺人。
〔10〕□竽:郭璞注:“疑‘竽’上宜作‘笙’,笙亦竽属。”檀本填“笙”字,译文亦从之。笙竽,两种管乐器名。
〔11〕籥(yuè):亦作“龠”,古代管乐器。有吹籥、舞籥两种:吹籥似笛而短,三孔;舞籥长而六孔,可执作舞具。此当为吹籥。郭璞注:“如笛三孔。”
〔12〕:此字不见字书,疑为“篍”(qiu)字之讹。 篍:中空可吹的竹管乐器,似今之长箫。 郭璞注:“今戟吏所吹者。” 王贻樑案:“,当‘篍’之讹。《说文》:‘篍,吹箫也。’(《玉篇》、《广韵》、《集韵》同。)”
〔13〕筦:同“管”,古代管乐器名。《说文》:“管,如篪,六孔。” 郭璞注:“筦,如併两笛,音管。” 海按:郭注乃据《周礼·春官·小师》郑玄注:“管,如篴而小,併两而吹之。”
〔14〕百□众官人:“百”下阙文疑衍,当是“百官众人”之误。 郭璞注:“百众,犹百族也。” 陈逢衡云:“下有‘百官众人倍之’句,则此当亦是‘百官众人’之错互。” “案:‘众’与‘官人’字连,不与‘百’字连。既曰‘百’,又曰‘众’,无此文法。” 海按:陈说是,译文从之。 “各”下□阙文,檀本填“执”字,译文且从之。
〔15〕士女:成年男女。 错踊:古代丧礼之一,祭拜死者亡灵时交相跳跃以示哀。
〔16〕九□:郭璞注:“错,互也。哭则三踊,三哭而九踊,所谓成踊者也。”据此,阙文当是“踊”字。 九踊:丧礼之一。据郭注,即一哭三跳,三哭九跳。 成踊:亦为古代丧礼之一。指哭丧者捶胸顿足表示悲痛欲绝。《仪礼·士丧礼》:“君哭,主人哭,拜稽颡,成踊出。”
〔17〕主:参见6-3节注〔26〕。 造舍:祭祀亡灵的屋子,犹今之灵堂。造,祭祀之一。《礼记·王制》:“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郑玄注:“类、宜、造,皆祭名,其礼亡。” 海按:郭璞注:“倚庐也。”倚庐,是古人居父母丧时所住之屋。《礼记·丧服大记》:“父母之丧,居倚庐,不塗。”郭注于此不确。
〔18〕父兄宗姓及在位者:陈逢衡认为此皆指盛姬父兄、同族与盛伯之属官。译文从此说。
〔19〕佐者:郭璞注:“佐敛者也。” 陈逢衡云:“郭上已注‘佐敛’,此又云‘佐敛’,误。前云承斗、衣裳佩□,是佐敛之佐者,此云徹馈及壶鼎俎豆,当是佐饮食者。郭以佐饮食注于上,亦误。” 海按:郭注有误,陈说是。 徹馈:撤去祭献食物。徹,同“撤”。
〔20〕壶鼎俎豆:四种祭祀时盛物的礼器。壶为盛饮料用;鼎,盛鱼肉、菜肴、饭食用;俎,盛肉类牺牲之案;豆,为盛干果之类高脚盘。
〔21〕宫人:官名,管君主日常生活事务。见《周礼·天官·宫人》。 □:此阙文檀本填作“供”字,译文且从之。
〔22〕皆哭而出:哭祭后都走出灵堂。郭璞注:“事毕。”
〔23〕井利□事:井利,人名。参见1-3节注〔11〕。 □事:阙文疑“竣”字。竣事,即结束哭祭之事。
〔24〕后出而收:指井利留后负责收藏祭祀所用器物。郭璞注:“井利所以独后出者,典丧祭器物,收敛之也。或曰井利稽慢,出不及辈,故收缚之。” 檀萃云:“郭之二议,前议优。” 陈逢衡云:“收,敛也。盖谓井利竣事收敛而后出也。与下文‘百物丧器,井利典之’,是一例。”刘师培云:“下文云‘百物丧器,井利典之’,下文又云‘百嬖人官师皆赠,井利乃藏’,此文‘而收’与彼文‘乃藏’一律。收,当作‘收敛’,即收敛丧器也。郭前说是。” 王贻樑案:“自前‘天子命哭,启为主’至此,尸祭哭丧毕。”
【译文】
于是各归其位开始哭祭,所有的人都一起哭泣起来。内史读着祭丧名册哭泣,太祝捧着祭献食品哭泣,侍者捧着祭案哭泣,负责举衾的人捧着酒器在傍晚哭泣,辅助浴尸的人捧着木杓哭泣,辅助穿戴的人捧着衣物哭泣,乐舞艺人陈列着琴瑟、笙竽、箫笛等管乐器哭泣,所有的官员、众人,各自在自己的职事上哭泣。男女哭丧的人交相跳跃,三哭九跳后才结束。丧主伊扈哭着走出灵堂,盛姬的父兄、宗族以及盛伯的属官都跟着他走出灵堂。辅佐祭食的人哭着撤去敬献的祭物和壶、鼎、俎、豆等祭祀礼器。所有的宫中内侍各守其职,都哭着走出灵堂。井利留后,待哭祭完事,收藏好祭祀所用的礼器后才出去。
6-5 癸卯〔1〕,大哭觞祀而载〔2〕。甲辰〔3〕,天子南葬盛姬于乐池之南〔4〕。天子乃命盛姬□之〔5〕,视皇后之葬法〔6〕,亦不邦后于诸侯〔7〕。河、济之间共事〔8〕,韦、穀、黄城三邦之士辇〔9〕。七萃之士抗者即车〔10〕,曾祝先〔11〕,大匠御棺〔12〕。日月之旗、七星之文〔13〕,鼓钟以葬〔14〕,龙旗以□〔15〕。鸟以建鼓〔16〕,兽以建钟〔17〕,龙以建旗〔18〕。曰之先后及哭踊者之间〔19〕,毕有钟旗□百物器〔20〕,井利典之〔21〕,列于行〔22〕,靡有不备〔23〕。击鼓以行〔24〕,举旗以劝之〔25〕,击钟以止哭,弥旗以节之〔26〕。曰□祀大哭九而终〔27〕。出于门,主即位〔28〕,周室父兄子孙倍之〔29〕,诸侯、属子〔30〕、王吏倍之,外官〔31〕、王属〔32〕、七萃之士倍之,姬姓子弟倍之,执职之人倍之〔33〕,百官众人倍之,哭者七倍之〔34〕。踊者三十行〔35〕,行萃百人〔36〕。女主即位〔37〕,嬖人群女倍之〔38〕,王臣姬姓之女倍之〔39〕,宫官人倍之〔40〕,宫贤庶妾倍之〔41〕,哭者五倍〔42〕,踊者次从〔43〕。曰天子命〔44〕,一里而击钟止哭。曰臣人哭于车上〔45〕,曾祝哭于前,七萃之士哭于所〔46〕。曰小哭〔47〕、错踊、三踊而行〔48〕,五里而次〔49〕。曰三舍〔50〕,至于哀次〔51〕;五舍,至于重璧之台〔52〕,乃休〔53〕。天子乃周姑繇之水以圜车〔54〕,是曰车〔55〕,曰殇祀之〔56〕。
【注释】
〔1〕癸卯:此距前壬寅一日。
〔2〕载:古代丧礼之一,即灵柩上车出丧之前举行的仪式。郭璞注:“载,祖载也。”祖载,将葬之际,举柩升车上,行祖祭礼,谓之祖载。《周礼》郑玄注:“载,谓升柩于车也。”
〔3〕甲辰:此距前癸卯一日。
〔4〕乐池:地名,具体未明。郭璞注:“即玄池也。” 陈逢衡云:“此乐池与卷二之乐池当是同名而异也。……其地在河、济之间,漯水之南。” 丁谦云:“此节纪盛姬之丧由毂丘之庙至重璧台事。丧行五舍,以三十里曰舍计,凡一百五十里。乐池当在重璧台南百五十里。以下节丧行亦五舍也,地当在禹州境。” 海按:卷二有“天子西征,至于玄池……是曰乐池”之文,然彼玄池远在西域,此在中原河、济间,显然非一地,郭注不当误如此,或后人传抄致误。
〔5〕□:此阙文陈逢衡据下文“乃思淑人盛姬”句,认为当是“淑人”二字,译文从此说。淑人,古代天子命妇的封号。 :此指丧葬之礼。
〔6〕视:比照。郭璞注:“视,犹比也。” 皇后:此与“王后”同。皇,与“王”义同。如称三皇五帝,亦同三王五帝。见《周礼·春官·外史》即有“三皇”之称。此与秦始皇时所称“皇后”有别,不得因此而疑“皇”为“王”字之讹,甚而疑《穆传》为后出之文。
〔7〕亦不邦后于诸侯:此句下郭璞注:“疑字错误,所未详也。” 洪颐煊校本改“邦”为“拜”字。 檀萃云:“‘不邦后’者,不俟诸邦后来也。” 陈逢衡云:“疑不赴告之义,‘拜后’当是‘拜赴’之讹。” 海按:此句义不可解,译文且从陈说。
〔8〕河济之间:古黄河、济水流域一带。 丁谦云:“济,为北济水。河济间,今怀庆府境。” 王贻樑案:“河济间,当今河南原阳、延津、封丘、长垣、濮阳间,亦可包括今山东范县、鄄城、菏泽等在内。” 共事:供给丧事耗用。郭璞注:“供给丧事。”
〔9〕韦、穀、黄城:皆西周小邦国之名,具体所在未详。 三邦之士:指这三个国家的男子。 辇:即挽灵车。郭璞注:“辇,谓挽车。发三国之众以示荣侈。” 丁谦云:“韦,即古豕韦国,今滑县南苇城镇。穀,即毂丘,见上节。黄,即春秋黄城,《汉书》外黄县,在今县东南太康县地。”
〔10〕抗者即车:抬举灵柩上车。郭璞注:“举棺以就车。”
〔11〕先:在出丧的队列前做先导。郭璞注:“导也。”
〔12〕大匠御棺:大匠,指技艺高超的木工;御棺,指抬棺而行。郭璞注:“为棺御也。《周礼》曰:‘丧祝为御’,《礼记》曰:‘诸侯御柩以羽保’。谓在前为行止之节。” 陈逢衡云:“此‘大匠御棺’谓舁柩而行者,似与《周礼》有别。” 海按:陈说是,译文从之。郭注似不确。
〔13〕“日月”二句:言出丧所举之旗绘有日月、北斗七星的图案。 文:同“纹”,图案,花纹。郭璞注:“言旗上画日月及北斗星也。《礼记》曰‘日月为旗’,常亦通名。” 海按:洪校本改郭注为“言旗上画日月及北斗七星也。《周礼》曰‘日月为常旗’,亦通名也。”洪校是。
〔14〕鼓钟以葬:下葬时击鼓鸣钟。
〔15〕龙旗以□:“以”下阙文檀萃填“窆”(biǎn)字,译文且从之。窆,穿土下棺。此指下葬时用龙旗掩护棺木。 檀萃云:“鼓钟则下棺,举龙旗则入窆。龙旗,蛟龙之旗。” 陈逢衡云:“谓鸣鼓击钟以下葬,举龙旗以偃护也。”
〔16〕鸟以建鼓:用鸾凤图装饰建鼓。建鼓,古代乐器,也称应鼓。《仪礼·大射》:“建鼓在阼阶西。”即指此鼓。其形制以大鼓穿径为方孔,贯柱其中而树之,柱上饰华盖,顶饰金鸾,柱下有四足,饰以卧狮。因柱顶有金鸾为饰,故云“鸟以建鼓”。
〔17〕兽以建钟:用猛兽图形作钟的外饰。
〔18〕龙以建旗:用龙形图案装饰的旗。
〔19〕之先后:即灵柩的前后。 哭踊者:哭祭跳跃的人。
〔20〕毕有:所有。 钟旗□:此阙文疑是一“鼓”字。 百物器:各种祭祀礼器。
〔21〕典之:负责掌管百物丧器。
〔22〕列于行(háng):陈列在出丧的队列中。行,队伍。郭璞注:“行,行伍。”
〔23〕靡有不备:没有不齐备的。
〔24〕行:送葬的队伍前进。 檀萃云:“鼓发则执绋争引。”
〔25〕劝之:号令人们哀哭。郭璞注:“令尽哀也。” 王贻樑案:“上‘击鼓以行丧’如即执绋引车,此‘举旗以劝之’则是号令大哭,下击钟再止哭,弥旗以结束,示丧仪之有节有度。”
〔26〕弥旗:同“靡旗”,即倒旗,降旗,与上“举旗”相对而言。郭璞注:“弥,犹低也。” 檀萃云:“止哭者,节其哀也。弥同靡,音米。” 节:节制。
〔27〕□祀:此阙文檀本填“殇”字,译文且从此说。 九:指哭九次。 檀萃云:“又举殇祀也。九哭二十七踊。” 陈逢衡:“九谓九踊。” 王贻樑案:“《礼记·奔丧》:‘哭,天子九。’《穆传》亦正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