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溪后学王升著,
同邑后学吴骙校。
隐公
传惠公元妃孟子,孟子卒,继室以声子,生隐公。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
据传所云,声子继室,而后仲子归,则仲子又声子之次矣。声子序既在前,生子又早,则息姑之立正也,何为又奉轨乎?岂不以仲子有文在手乎?夫手文偶或成字者有之,若整然曰为鲁夫人,岂有此理?盖左氏因后仲子之赗,及考仲子之宫,又误以夫人子氏薨为仲子,求其说而不得,从而为之辞。
经元年春,王正月。
传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元年者,人君即位之始年也。不曰一而曰元,犹岁首之月,不曰一而曰正,皆谨始之义也。此义昉于三代以前,盖史册之通称久矣。
春王正月者,左氏以为周正月是也,考之经所书可知已。加王于正者,示诸侯尊奉正朔之意,盖列国之史皆然,非直鲁史也。公羊谓为大一统者得之,而或云夫子所加者,恐未必然耳。然则时可无改乎?曰:时与月俱者也,改月则改时矣。
诸侯奉天子正朔而私攺元,可乎?天子之元通乎天下,诸侯之元施于国中,亦礼之常也。如朝觐、会盟、聘问、请昏、告丧,凡境外交际之类,皆奉天子之元行之,若蒸尝搜狩之类,举于国中者,则用本国之元耳。所以然者,人君擅一国之名宠,以为社稷臣民主,其尊亚于天子。苟新君立而不为改元,非所以一耳目,定民志,杜觊觎也。
况国必有史官,纪一国之事,每一君立,则累数其年,以书其行迹,不可上冒天子之年,以紊一公之事也。故虽朝会昏丧行于境外,本奉天子之元者,亦各以本国之年书之,纪事之体则然也。
夫新君定位于柩前,何不遂行即位之礼而改元乎?一年不可二君也,故国君未逾年不改元,不称爵而称子,犹未成乎君也。必逾年正月始行即位之礼,而攺元始得称爵,成乎为君,礼之正也。
然或有他故,汲汲然即位改元于旧君之年者,其改元之词,必曰以来岁某甲子为元年,则史官但仍其来岁之元年,而不复追书其即位,此礼之变也,亦以见其违于礼矣。如隐公之不书即位,左氏以为桓幼而摄也。夫隐、桓俱非正嫡,而息姑长则宜君者也,何摄之有?
当时大臣,盖有因惠公之爱少子而利乎立幼也,乃倡为子以母贵之邪说,诸大夫弗是也,共扳隐而立之,故急于即位,不待逾年,以成乎为君。桓既不得立,则始倡邪说者,必为之辞曰:彼姑摄之云耳,不久当还之少君矣。故桓公惑之,而卒动于恶。此邪说之贻祸也。
左氏不察而轻信浮言,遂以为摄,误矣。或曰:春秋不书即位者四君,隐、闵、僖则似各有故矣。庄公正嫡,国中无变,亦不逾年而即位改元,何也?夫文姜之行,播于众口,国人多疑庄非桓出也。春秋别嫌明微,为特书子同生以白之矣。当时庆父其庶兄也,狡险窥伺,乘桓之弑,将为夺嫡之计可知巳。庄公惧而汲汲于即位,此理势之必至也,而又何疑乎?问者曰:不书即位者,即位于岁前也。此说出齐履谦氏,似近理矣。然不逾年而即位者,于经亦别有据乎?曰:有之。
宣公时,齐侯使国佐来聘,惠公之丧未逾年也;成公时,郑伯伐许,襄公之丧未逾年也,而二君俨然称爵而成乎为君,非即位于岁前之明征耶?
传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
左氏谓城郎不书,非君命也。盖谓公不与闻,费伯自城之耳,岂有兴大工而君不与闻者?杜氏见其不通,乃谓史之策书,皆由君命,非君所命则不得书。若然,则君自为史,是非善恶,唯君所为,其说愈不通矣。详左氏此条及下文新作南门不书,皆以见公之摄位而群臣不服,虽兴大工而不禀命,无非欲证成隐之为摄,而不自知其不可通也。
传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叚。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爱共叔叚,欲立之。
妇人之爱少而憎长者有之矣,以为因寤生被惊而恶之,则诬也。人固未有生子而不知者,假令寤生诚有之,则为无灾无害大矣,而反见恶乎?此盖因其名为寤生,而俚下之人传为笑讪,左氏猥拾其说而记之耳。信如其说,则曹伯名终生者,乃其母巳终而后生乎?
经夏五月,郑伯克叚于鄢。
传大叔完聚,缮甲兵,具卒乘,将袭郑,夫人将启之。公闻其期,曰:可矣。命子封帅车二百乘以伐京。京叛大叔叚,叚入于鄢。公伐诸鄢。五月,辛丑,大叔出奔共。书曰:郑伯克叚于鄢。叚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
叚之为郑庄公弟与否,皆不可知。叔于田之诗,不足为据,但曰克叚于鄢,则其上必有或伐、或围、或称弟、或称公子,于惠公之末简,至此,直蒙上文而止谓之克耳。
春秋断自隐公元年,则前文截去,不得复载。然目郑伯以克,则国君亲帅大众既久而后克之,亦足以见叚之怙强倚险而胜之之难也。左氏缘克之一字,遂生如许议论,虽未必得实,亦足以为恶养天伦者之儆戒矣。
经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传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按榖梁氏以仲子为孝公之妾,惠公之母,此说是也。何以明之?以僖公、成风之禭例之,则知之矣。
仲子之卒,当在惠公之末年,惠公尊崇其母,故告于天子而求宠焉。平王弱而寡识,当时必有以妾母不当加礼者。王不欲重违鲁侯之意,迟回至于期年,而后使归赗,失礼之中又失礼矣。书曰惠公仲子,见重在惠公,若惠公之母云尔,非兼赗也。左氏以为豫凶事,尤谬。岂有人未死而豫赗之理?渠盖不知二年夫人子氏薨为隐公之妻,而妄意子氏之为仲子也,故其曲说如此。
传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惠公之薨也,有宋师,大子少,葬故有阙,是以攺葬。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
攺葬先君,重事也,春秋岂有不书之理?隐亲为惠公之子,岂有不临父葬之理?假令隐为摄乎,则攺葬亦摄主行事耳,安得而不临?卫侯果来会葬,公无不见之理,春秋亦无不书之理。左氏之好诬甚矣。按此条亦为证隐公摄位而设。观其曰大子少,葬故有阙,是以太子为主,隐公不得而主之也。曰改葬惠公,公弗临,是公不得与攺葬也。曰卫侯来会葬,不见公,是邻国之君不齿公为诸侯也。凡欲以尊大子而轻摄主耳。不知桓非大子,而隐非摄主,徒为纷纷之论,而弗稽于理,吁可怪哉!
传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