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赔款既不肯少减,所出之息当可免矣!
伊云:日前会议说明,换约后一年内两斯各还五千万,又一年将余款一万万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万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与日前所说相同,但认息不还本,只算日本借钱,我国无此力量。
李云:中国更无力量。日本开战以来,未借洋债;中国已借数次,此日本富于中国之明证。
伊云:此非日本富于中国,日本稍知理财之法。
李云:中国将效日本理财;现在甚贫,借债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断不为难。
李云:现在毫无头绪,俟我回国再议;如三年之内本还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内果能还清,息可全免。
李云:约内可添明「若三年内后清还」云云。此乃活语;如此写法,不过少有体面,所有便宜无多。
伊云:约内写明「第一次交清后,余款认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则以前之息必须一体加添。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如不还,一并加息。
伊云:一并加息,此事甚为纠轕。
李云:莫若二万万内减去二千万以抵偿息。如此一万八千万即照约内所载办法,不更简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内交清免息,应于约内载明,以免误会。
李云:如此巨款,岂能预定?
伊云:我亦恐两年内交清难以预定,故将还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万,中国可少借二千万。
伊云:万万不能!
李云:三年内清还免息,不必写入约内;可另立专条。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专条,应于约内写明。
李云:你将第四款反复观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内还清,免息或应否写明一定辨法。
李云:无妨加一活语,「倘三年内」云云。
伊云:必须写出一定办法。
李云:借钱之权在人,借到方可写明。
伊云:只好照原约写。
李云:中国前赔英、法兵费,但写明过期不还,方认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尔想钱太过,索款又巨、利息又大!
伊云:其时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国其时调有印度兵。
伊云:取调不多。
李云:两年清还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细想多时。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样办法:三年内照旧认息;若三年之内果真清还,可将所认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将本全还,并认利息,则将已偿之息作本?
伊云:此为换约后六个月交五千万,再六个月又交五千万,其时应交一万万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届满将余款交清,则前二年半所认之息即可划算应交余款。惟三年,当自换约之日起算。
李云:即写「如三年之内能将全款清楚」云云;请贵大臣看后,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与属员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数条相商,并非与原约有所增减,不过将约内之意声是,以免将来误会。如辽河口界线,该线一到营口之辽河后,当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将来勘界时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内之第二条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后让地内尚未迁出之华民,可视为日本臣民;但有产业在让地内而人远出者,二年后应请日本保护,视同日本臣民之产业。
伊云:此事难允;现在日本与西国所订条约,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内置买产业。
李云:我所说的,乃原有之产业,与外人新置之产业不同。
伊云:此与日本律法有异,不易办理;外人必将借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传之产业,可照章纳税,有何难办?中国人民皆可在别县置产。
伊云:华民在中国隔县置产,非外人可比;如日本听华人在内地有产,则外国必将援「一体均沾」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湾华人不肯迁出,又不愿变卖产业,日后官出告示,恐生事变,当与中国政府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