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受三法之释
一〇七七
于受三法是三受。言色、涅槃者此等法是不可得。是故,说“缘一蕴而二蕴”等。言“于结生刹那,乐受相应者”是对有因结生而述。
一〇七八
然而,言苦受是于结生不可得之意义即于第二分不说结生。
一〇七九
于第三分,“于结生刹那”者是对有因结生而说。于此处余及由此以外其他诸缘,则全部恰如本文,归为三分而说。是故,称为“于因三。……乃至……不去三。”
一〇八七
然,于缘之结合,有因之异熟苦受是非有故,于因根论法,称为“异熟二”。于增上[缘]等之结合,于异熟亦唯二问。何故耶?增上静虑[及]道即与异熟苦受皆非有故。又,又于某[诸]缘之结合,于异熟则可得二分,于与异熟之结合于彼等[诸缘],亦唯[得二问]。
一〇九二
于逆答数之非前生缘,则无色及结生者无苦受故,而出二分。于非不相应缘,无色亦无苦受故,亦唯二而已,然,一切非色法所摄之俱生等诸缘,于此逆分则缺。何故耶?与受相应之法,由与受相应无俱生等则不生,然而无后生亦生故。
一一〇七
然,于缘根结合,“非前生一”者,是指于无色与结生之无因不苦不乐受相应而言。言“非业二”者,是对无因唯作相应思而说。其理由是乐受[又]缘与不苦不乐受相应之诸法而彼等[乐又与不苦不乐]受相应之无因唯作思生起。于“从非因缘与非业缘与非异熟一”者亦与此同一理趣。“非不相应一”者是对无色向转而说。依此方法,全部组合之[答]数应了知。
一一二五
于顺逆,则唯[于逆]所得之缘为逆而存在。
一一二七
于逆顺,是摄一切非色法之俱生等唯顺之存在而逆是不[存在]。又,于无因心生起,无增上之意义,增上缘为顺则不存在。又,于相缘分等,后生是完全其意义不可得而阙如。又,于此处之所有者,作为顺而可得,作逆者亦可得是互相交换而结合。彼等以三、二、一之分种别者三。彼等全部之状态应如是考察。然而所有于相缘分所说者,于俱生分等之注释方法亦同此。
一一四〇
又,于问分,“依相应之[四]蕴”者,是依与其相应之诸蕴,或彼等之自因,或乐受等。
一一四四
“后悔”者是先于布施等,则“何故我作之耶?我之损失,宁不为耶!”如是而后悔。又,于静虑时,则“我静虑已断,呜呼!我与大众[相同]哉!”如是而后悔。
一一四六
“生痴”者是唯指与瞋相应之痴。同“缘痴”者是唯指相应之痴。
一一五八
“乐受相应之有分是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有分”者是称彼所缘之末后有分乃对应根本有分。“依出起”者是或依彼所缘,或依有分。其理由是随顺此两者由善不善证用而出起故,而言出起。“唯作依出起”者,于此处亦同理趣。“果依出起”者,果心是依有分。所以名为由有分之果而出。
一一五九
“苦受相应之[四]蕴”,是忧相应不善之[四]蕴。
一一六〇
“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出起”,是依彼所缘之客来有分,或依舍相应之根本有分。然而若根本有分为快俱行者之时,彼所缘乃无生起之理由,于证明之所缘以外之所缘而不苦不乐受之不善异熟生。彼等亦由证用而出故,称为出起。
一一六五
于俱生缘等之广说,其意义完全明了。因此,依上所述之理趣而不了知者无丝毫之存在,是故应善考察之。
一一九二
今于各各之缘得诸分全加归纳依数而表示,称为“于因三”等。此中,凡三应知是单纯之三句。“所缘九”者,是以一为终。“增上五”者,是依俱生增上而不相杂者三;及所缘增上之乐相应为乐相应;不苦不乐相应者是不苦不乐相应;彼等二者不可为算;而乐相应是依不苦不乐,不苦不乐相应是依乐,以上此等二者应计算,如是为五。“无间、等无间七”者,是乐二,苦亦二,不苦不乐三,以上如为七。“亲依止九”者,乐相应依乐相应之三亲依止缘,苦相应唯依本性亲依止缘,舍相应依三;苦相应依苦相应之无间、本性亲依止缘,乐相应依本性亲依止缘,不苦不乐相应依二种;不苦不乐相应者依不苦不乐相应之三;依乐相应亦然,依苦相应之无间、本性,以上如是为九。然,若于此处以缘分别者,本性亲依止缘者九,无间亲依止缘者七,所缘亲依止者四,以上二十一亲依止缘。
然于此处断除前生后生。其理由是,前生或后生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缘为缘。“业八”者,是乐相应依乐相应之二种,苦相应唯依异刹那,余之[依不苦不乐]亦然;苦相应依苦相应之二种,依乐相应者无,余之唯异刹那而已。不若不乐受相应依不苦不乐受相应之二种,余[二者]唯依异刹那,以上如是为八。然若此处以缘分别者,异刹那者八,俱生者三,以上十一种业缘。又如前生、后生,不相应缘亦于此处断除。其理由是,非色法不依非色法之不相应缘为缘之故。“无有、去七”者是全等于无间、等无间缘。如是,于此处之三、五、七、八、九以上[答]数之种别者五。
一一九三
于依此等缘之结合,于[答]数少之结合者,除超过及不可得而外,其[答]数应知之。以因共所缘缘者不可得。无间等亦然。“增上二”者是除苦句其余之二。其理由是,以苦相应之因不名为增上。是故,彼等除不可得之意义。虽于其余之二亦同此理趣。于以上因根,为二、三以上[答]数之种别唯二。
一一九四
依彼等说六种组合。彼等之中最初是对非异熟智不相应无增上法而述。第二同是对彼等异熟者;第三、第四同是对彼等之智相应[法];第五是对非异熟之有增上无痴;第六是对异熟有增上无痴而[说]。或最初是对一切之因;第二是对一切之异熟因;第三是对一切之无痴因;第四是对一切之异熟无痴因;第五是对一切有增上无痴;第六是对一切有增上异熟无痴而[说]。
一一九五
于所缘根“增上四”者,是依所缘增上而乐者依乐、依不苦不乐;不苦不乐者依不苦不乐、依乐,以上如是者四。于亲依止缘亦依所缘亲依止说为四。然组合者于此处唯一。
一一九六
于增上根等亦依前所述同理趣,凡得与非得者善考察而互相组合之[答]数应了知。
一二一九
于逆论者,于善三法之说同理趣,抽出为顺之诸缘、依其处所[答]分为逆数“非因九”者,于一切诸缘为九分说示。其等以由一为根,以一为终为九答,“乐受相应法是依乐受相应法之非因缘为缘,[曰]由乐受相应心而布施”等之论法,应是本文抽出而说。
一二二九
然于此处缘组合,“从非因缘……乃至……非亲依止八”者,是应知为异刹那业缘。因微力业是不依异熟之亲依止,然唯依异刹那业缘为缘。于此处之余与顺逆、逆顺之各各缘之组合,依得分同前所述之方法计算而得,是故不广说。
第三 异熟三法之释
一二三八
于异熟三法之“缘异熟法而异熟法者从因缘生”,是于因缘之十三[答]分所说,且纳彼等而示依答数,[一二六四]言“于因十三”。于“所缘五”等亦同此理趣。如是,于此处为十三、五、九、七、三、二,[答]数之种别者六。于彼等之缘组合,是依前所述理趣之[答]数应了知。
一二六八
于逆之“缘异熟法而异熟法从非因缘生”者,是于因缘之十[答]分所说,且纳彼等而示依其[答]数,[一三〇〇]说“于非因十”。于“非所缘五”等亦同此理趣。如是,于此处为十、五、十三、十二、二、一、九、三,其[答]数之种别者八。于彼等缘之组合,依同前所述之一理趣而应详知其[答]数。然本文被略之。然随此等所得[答]数之种别,其互相组合之顺逆及逆顺[答数]应了知。
俱生分与此同一理趣。缘依分、依止分、相杂分、相应分者乃如本文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