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别说,细细品味一下,还蛮有道理的。
旁听席上,还是那几个没有接受过专业训练的,又捂着嘴,身体在抖动。
这一下,公诉人席位上,两个检察官都说不出话来了。
甚至刚才发言的女性检察官,脸都有点红了。
她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主审法官的嘴角,同样抽搐了一下,无语的看向了金胜。
但你说完全是胡扯吧,又不是。
说有道理吧,又有点扯。
“被告辩护律师,你还有其它的论点吗?”
金胜听到后点点头道:“有的,法官阁下。”
“根据最高检查署发表的指导案例中,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
“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
“在本案中,邱光伟虽然停止了攻击行为,但依旧待在原地,并手持匕首。”
“他在一开始,就已经对我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难道就那么后退了一小步,就认定了他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了吗?”
“我想请问公诉人,你们怎么确定,邱光伟不会继续攻击我方当事人。”
既然主审法官下场了,金胜也得给点面子。
这一番话,说的还是有理有据的,至少比较正派了。
看到辩论回归了正轨,王云友也暗自松了一口气。
接着转头看向公诉人席位。
两位检察官估计也是做足了功课,听到金胜的话后,由男性检察官继续发言道:“被告辩护律师,我想提醒你一点。”
“在案发当时,被害人邱光伟虽然是主动发起攻击的一方。”
“但是,他对于朱大昌所造成的伤害,是极其有限的。”
“他手中所持的匕首,长度只有10厘米,也并不锋利。”
“根据当时的医疗记录,朱大昌的左手小手臂上,只有一道4厘米不到的伤口,深度同样只在表层,损伤很小。”
“但其挥舞水管的行为却造成了邱光伟死亡的后果,二者对比不相适应。”
“故此,其行为并不构成防卫,属于故意伤害。”
金胜同样不甘示弱,发起新一轮的攻击。
“公诉方,请注意一点,不法侵害行为既包括实害行为也包括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同样可以实施防卫。”
“不可否认,本案的被害人邱光伟对于我方当事人所造成的侵害较小。”
“他手持匕首不管是否锋利,但具有威胁性这一点,总不可能否认吧!”
“难道要等到他对我的当事人,造成更加严重的伤害后果才能实施防卫嘛?”
“这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让犯罪不能得逞的防卫需要。”
“我方再次请公诉方来证明,邱光伟只会划伤我的当事人,而不会进一步威胁到人身安全这一点。”
公诉人确实有点脑瓜子疼,金胜又开始揪着一点锤了。
跟个牛皮糖一样,甩都甩不掉。
人都已经死了,怎么去证明不会继续攻击。
难道要下去问他本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