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英法比警察制度
东方文化学院即京都研究所
第一、日本东京警视厅制度
第二、英吉利伦敦警视厅制度
第三、法国巴黎警视厅制度
第四、比利时比律悉警察制度
右述日、英、法、比四国都城警察制度,此次轺车所历各都会殷闻熙攘之状,及其整齐严肃之规,既得之目击矣,兹将其警察制度略为诠次。谨案:欧洲各国之首都,以伦敦为最繁盛,其警察制度之完备,亦推伦敦,以其事制曲防,纤悉周至,非恃以搜索罪人于既发之后,乃恃以防遏犯罪行为于未发之前故也。法、比二国警察制度,与英国稍有所异,而其为用也则同。故此三国者,警察于人民冲突之事,不数数见。日本警视厅之存废,现今尚嚣然于士大夫之口。将来果能隶属于东京市与否,虽不可知,然以去岁市民骚扰事件言之,则警视厅之予人以口实,或非无故也。夫警察者,防禁奸慝之利器也。然利器者既能贼人,则亦足以自贼。俄国警政之精密,警官之强干,声称烂然,几为各国所不及。然常以警察与人民之冲突,以致政府之威信因之销失。以日本近事言之,因市民与警官之冲突,而归责任于政府,终致有更换内阁之事。则防禁奸慝之干城,固亦有时为招延怨毒之标帜也。今叙述日、英、法、比警察制度为一编,其推行警政方法,多可采者。若其所以用之,则有道矣。
曰本地方自治提要
卷一市制总则町村制总则
卷二、市会町村会
卷三、市行政町村行政
卷四、市有财产之管理町村有财产之管理
卷五、有特别财产市区之行政町村内各部之行政
町村组合
町村行政之监督
市制附则町村制附则
卷六府县制总则
府县会
府县参事会
卷七
府县行政
府县之财务
府县行政之监督
附则
右详日本市町村之制及府县制,此即地方自治之实也。先胪其制定之条文,而后逐条解释,其义,皆本于曰本学者之说。都凡市制一百三十一条,町村制一百三十六条,府县制一百四十七条。谨案:立宪之国与未立宪之国,其政治之精神所以大异者,蔽以一言,则未立宪国之政治,皆自上而递放之于下,而立宪国之政治。皆自下而递积之于上而已,而其利害之效,遂以大殊。近世各国皆知以下为基之政治为顺理而适用,故无不采用宪法。日本者,亚洲之最先采用宪法者也。市町村为最下级之政治团体,所行皆微末之事。然微末之事不理,则宏巨者无由而举,故市町村制亦居要政之一。日本分全国为三府四十三县,分府县为各若干郡,则各隶于各府县。府县知事、郡长皆官也。又分全国为若干市与若干町村。市町村之会员,皆本市町村之民也。其义乃以市对府县,以町村对郡,相副而行。而自治团体之中,又仿佛分立法、行政二部,以议会为立法之部,以参事会为行政之部。议会自府县而郡市而町村皆有之;参事会自府县而郡市皆有之。町村之行政不繁,故无参事会。此议会与参事会之设,推其用意所在,盖以闾阎委曲之事,非其地方力之人不能知,且非与其地方有关系之人,亦知之而不尽力,此所以不能不行地方自治之故。且由此则有民会即不能不有选举权;有选举权则不能不分别有公民之资格与无公民之资格,民始自知人格之当尊矣。其所议者皆一七方之政,民始自知已与国家之关系矣。此二者皆立宪之本也,而政府亦得省其干涉之劳,以一意于大政。虽然,府县郡市町村之政,各由其议会议。决而由参事会与町村长执行之,是虽合于自治之义,而充其极,则人自谋其地方之利,遂致国异其政,家异其俗,致全国失其一致,此非国家之利也。所以必设府县郡各官以统一之,盖一所以尽自营之益,一所以求统一之方,其法乃相倚而不弊,而其自治之权限,亦由法律所限定,不能为所欲为,其庶乎有自治之利,无自治之害矣。夫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本源,在国家既立宪之后,自治之能力固可曰形发达,而在国家未立宪以前,地方自治已不能不实行,以为他日立宪之豫备。若其国先无地方自治,而能一旦立宪者,未之闻也。究之,民人之程度未高,则大计犹可勉为,而小事必不能尽职。盖大计者有一二豪杰主持,即可集事;为小事者,非人人有普通之教育不能也。日本之兵力可与西方强国抗行,而地方自治则成效尚浅,时时仰赖政府之维持,始不隳越,是令人益叹欧美之不可及矣。
日本自治理由提要
卷一、总论
卷二、市町村会
卷三、市町村行政
卷四、市町村财产管理
卷五、市町村内特别财产市区及各部行政
町村组合
市町村行政监督
是编为日本明治二十二年颁行市町村制时,恐地方人民不知其义,而附此以解释其理由之书也。其纲领分为七:一总论,论市町村之等。级及区域及市町村住民籍及公民权并市町村自主之权;二、市町村会论会之组织及选举权并职务权限及事务规程;三、市町村行政,论各职员之位置;四、市町村财产管理法,论市町村之岁入并市町村财政之要件;五论市町村特别财产及市町村各部行政;六论町村组合,七论市町村行政监督。是七编者,无非用以解释所以设立市町村之原理,而使地方人民得熟习而遵行之也。谨案宪政之与非宪政,其原理之不同,皆出于一则自上而推之,一则自下而积之之故,而其良楛之分,即由于此。盖自上而推之者,政令无巨细皆出于上,地方人民皆退处于无为,是举地方之桥梁道路,以至门庭圊溷之微,皆必赖庙堂之宵旰为之规定,是其精神之必不能及,而其条教之必不能适可知也,于是上与下皆病矣。且在上者无所限制,则日流于纵肆,在下者无所习练,则日即于愚惰,此又为退化之原因,而其祸将不止于一时一事。惟自下而积之,则地方人民一切切已之事,皆可听其自为,无官吏操切放任之弊。又得于此明习吏事,滋长公德,即以养成异日之人材,而为其上者亦得总揽大纲,不亲细务,既可节劳,亦易尽职,非两利之道哉?然而此等至理,在既发明以后,则人人可以与知,而在未发明以前,使乍闻其说,上与下皆不免于疑惧。在上之人既疑分已之权以予地方,他曰恐成尾大,不掉之势,国家将隐蒙其害,即上之人悟矣,而下之人久处于压力之下,举其性命财产,一皆仰付于官,为之既久,习与性成,若以此为定理然者,于此而一旦予以自治之权,平日所仰赖于人者,至此皆须自为,其劳费且十倍于昔,则不视为民义所当然,而视为繁扰之无艺者有焉。又其谬者误会其义,以为自治之权,一予而无不予,因此以逾其范围,则亦非国之福。此曰本市町村制理由所由作也。市町村制理由者,所以申明市町村制之宗旨,以使民不疑,豫表市町村制之果效,以使民乐从;终复明定市町村制之权限,以使民不越其分,亦可谓日政府之苦心矣。然而日本用是,亦适以自证其国民之程度,不及欧、美远甚。盖欧美各国之历史,皆先有地方自治,而后有国会,故至立宪之时,其国家之原理已为其民所周知,无政府预教民以自治之事也。虽然,法令者,所以明民,非以愚民,曰政府固可当之不愧焉,此其所以富强也欤。
英国政治要览提要
第一编宪法史略
第二编立法部
第三编君主及行政各部
第四编司法部
第五编地方制度
第六编救济贫民制度
第七编殖民地制度
右英国政治要览都七编,分十九章,为目四十有三。其中于立法、行政、司法及地方自治制度,虽未敢言翔实,而纂录纲要,亦可见英国政治之精神矣。谨案英国在欧洲为立宪政体之先进国承用不成文宪法,渐昌渐炽,以迄于今。其内阁进退,常视国会多数人之向背。言责任内阁者,必首推英国。其国会之设,权舆于数百年以前,势力最为强盛,非独专有立法之全权,亦有时侵入行政司法范围之内。故宪法学者谓为立宪政体内之议院政治,非虚言也。夫政体与国体常不必相合,往往同一立宪君主国,而其政治上之精神则大有异。英国政体,实由历史之代嬗与人民之习惯而来。其法制整齐,不若德意志,而君权之严重,亦不如日本。惟其国民根柢深厚,程度高尚,臣庶奉法于下,而有和亲康乐之风;君主垂拱于上,而有泮奂优游之角。君民辑洽,敷政优优,其所以镕治而陶成之者,实非一日。崛起三岛,雄视五洲,非偶然也。英国地方自治,亦根原于历史制度,致为复杂,而其程度之优善,亦为他国所不及。德国地方自治制度之改良,多取资于英国,而日本地方自治制度之成立,又取资于德国,沿流溯源,滥觞有自。今欲采用宪法,固当以地方自治为基,而近代地方自治之发达,又无如英国。论英国政治者,但惊其国会基础之巩固,而不知其地方自治精神之完足,犹皮相也。有心于国计民生者,当以是编为先路之导焉。
日本教育行政提要
卷一、总论
卷二、小学校、盲哑学校及类小学校之各种学校,并幼稚园
卷三、中学校,卷四、高等女学校
卷五、师范学校
卷六、高等师范学校及女子高等师范学校
卷七、高等学校
卷八、大学校
卷九、专门学校
卷十、实业教育
附录图书馆、博物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