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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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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致敬意!

阁下之最忠顺仆辈

主席 乔治·华盛顿

根据制宪会议一致下达之指令

致国会主席阁下(80)

附录五 合众国宪法

1787年9月17日制宪会议通过

美国人民,为建设更完美之合众国,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

第一项 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

第二项 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两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得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州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

第三项 合众国参议院议员由各州州议会选举,每州选举参议员二人,任期六年,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于第一次选举揭晓集合后应即尽量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任期应于第二年年末终了,第二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四年年末终了,第三组参议员任期于第六年年末终了,俾参议员总数三分之一得于每两年改选一次;在任何一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参议员辞职或其他缘由致产生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得于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选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三十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九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之州之公民者,不得为参议员。

合众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之议长,但除在赞成与反对票数相等时,无表决权。

参议院应选举本院其他工作人员,遇副总统缺席或当其执行合众国总统职权时,并应选举临时议长。

参议院有审判一切弹劾案之全权。因审判弹劾案而开会时,参议员应进行宣誓或作代誓之宣言。在合众国总统受审时,以最高法院院长任主席。任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三分之二同意不受定罪处分。

弹劾案之判决以撤职及剥夺其担任或享受任何合众国荣誉职位、委任职位或有酬金利益职位之资格为限;但被定罪之人仍可作为依法起诉、审讯、判决及惩办之对象。

第四项 举行参议员及众议员选举之时间、地点与手续,由各州州议会予以规定;但国会除选举参议员之地点外得随时以法律制定或修改以上规定。

国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除以法律另定日期之情况外,应于十二月第一星期之星期一举行。

第五项 各院自行审查本院议员之选举、选举结果及本院议员之资格;各院议员出席过半数即组成进行工作之法定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得延期开会,并得按照该院规定办法与规定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

各院得制定其议事规则,惩罚本院议员之违章行为,并得在三分之二人数同意下开除议员。

各院应记录本院之议事录,并除该院认为需保密之部分外随时公布之;各院议员对任何问题所投之赞成与反对票,应依出席议员五分之一请求在议事录上进行登记。

各院在国会开会期间未经另一院同意不得休会三日以上,亦不得将两院开会地点移往他处。

第六项 参议员与众议员应由法律规定其应得之服务报酬,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拨付。两院议员,除犯有叛逆罪、重罪、扰乱治安罪外,在参加各该院会议期间及往返各该院途中均不受逮捕;亦不得因其在各该院发表之讲话及辩论言词而在议会外遭到质问。

参议员与众议员于其当选任期内均不得出任合众国政府当时设置之任何文官官职,或当时增加薪俸之文官官职;在合众国政府任职之人,在其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出任国会任何一院之议员。

第七项 征税法案应由众议院提出;但参议院可以其他法案对征税法案提出修正案或附加赞同修正案。

凡通过众议院及参议院之法案,应在其成为法律之前,呈交合众国总统;总统如果批准,即行签署;如不批准,应附异议退交提出该项法案之议院,该院应将总统异议详载该院议事录,并进行复议。如经复议后,得到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通过,即应连同前项异议书提交另一院审查,该院亦应加以复议,如经该院三分之二人数同意,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但在这种情况下,两院之表决应以表示赞成与反对之方式表决,赞成或反对之议员姓名应登记于各该院之议事录。如法案于呈交总统后十日内(星期日除外)未经其退还,即视同已经其签署,该项法案即成为法律,唯国会如以休会使其未得退还者不在此例,在此情况下该项法案不得成为法律。

凡须参议院及众议院同意之命令、决议或表决(有关休会问题者除外)应呈交合众国总统;并经其批准始能生效。如总统不批准以上之命令、决议或表决,应一如关于法案之规则与限制,由参议院及众议院三分之二再行通过。

第八项 国会拥有以下权力:

赋课并征收直接税、间接税、输入税与国产税;偿付国债,并供应合众国之共同防务与一般福利经费:唯各种税收、输入税与国产税应全国划一;

以合众国之信用借贷款项;

规定合众国与外国,各州间及与印第安种族间之贸易;

制定全国一律之归化条例及破产法;

铸造货币,规定国币及外币之价格,并规定度量衡之标准;

制定关于伪造合众国证券及通货之惩治办法;

设立邮局并开辟邮路;

为促进科学与应用技艺之发展,给予作家及发明家保证其作品及发明在限定期间内之专利权;

设置低于最高法院之法庭;

明确划定并惩治在公海中所犯之海盗罪行与重罪行以及违反国际公法之罪行;

宣战,颁发捕押及报复性扣押外国船只之许可证,制定陆地、海上俘获办法;

征集陆军并供应给养,但此项拨款之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供应海军给养;

制定统辖陆、海军之条例;

规定征调民兵执行联邦法律、平息叛乱、抵御侵略办法;

规定组织、武装与训练民兵办法,可能征调为合众国服务部分民团之管理办法;但军官之任命及按照国会规定之军律训练民兵之权由各州保留之;

对于由个别州割让与合众国,经国会接受,充合众国政府所在地之区域(其面积不超过十平方英里),国会得行使任何事项之独占立法权,对于经州议会许可购取之一切地域,国会得行使同样权力,以修筑要塞、军火库、兵工厂、造船厂及其他必要建筑;及制定执行以上各项权力及依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任何机关或官员之一切权力时所必需与适当之法律。

第九项 现有任何一州批准入境之人移居或入境时,在一千八百零八年以前,国会不得禁止,但入境每人得课以不超过十元之税金。

人身保护令特权除遇内乱或外患在公安上要求必须停止情况外不得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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