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幽法师元妙宗编
上清隐书骨髓灵文鬼律玉格仪式下
凡十门。共一百一十五条。
道法门二十七条
诸行法官,乃阳行阴报,并依式岁考功绩,如能止邪抑非,治困拯危,度死超生,含灵受赐,解除冤仇者,依仪迁职。如傍循私曲,随曲随恶长奸者,许三官紏察,以闻当议,重行黜责。
诸发遣文字,危急行札子,限当时。谓病笃,会问阴府天曹,命数延促之类。次紧牒城隍,限一日。次申东岳,立狱催鬼神,限二日。常程给限,并不过三日。辄有留滞半日,杖一百。涉私故,徒一年。情重者,加一等。在道阻节者,以其罪罪之。
诸应管东岳差到神将吏兵,三年一替,一年一替者听。并具劳绩过犯,报本岳考察赏罚。仍於去替一月前,预差替兵。愿留再任者,关本岳。应替不替,不应替而替者,杖一百。有故者,勿论。
诸神将被命报应,稽迟者,杖一百。缘事害人,受赂者,徒二年。天兵将吏,仍具所犯因依奏闻。
诸行法事,有不便者,不得擅行改易,即时奏请,以俟报应,谓如遣鬼不去,即符使不灵神之类。违者徒二年。非行法官,辄干预者,徒三年。
诸差使鬼神不任职,误取生人魂魄,或令发狂致疾者,流二千里。因而害人性命,加二等。毁法不遵者,处死。
诸行法官所至,许带符印。随行在处,称行司。应有须索呼召将吏等,辄违戾者,徒一年。干仙班者,具事因奏闻。
诸承受文字遗坠者,获时经驱邪院自陈,检会别行,仍责限追寻,不获者,杖一百。限内寻获,与免罪。
诸鬼神应送所置,辄违而不往者,流三千里。累犯者,处死。
诸神将吏兵等,因追摄鬼祟,残害受赂者,徒二年。若隐庇纵令逃避者,以犯人罪罪之。若罪人在坛显验通露后,忽因事身死者,具将吏所责情状奏闻。
诸神将名山大川城隍社令,及三品神众,凡遇承受驱邪院文字,并须验认印记,严谨护持,速具报应,辄有轻易者,徒二年。
诸鬼神等,受驱邪院发遣,经宿不离当处者,一日徒一年,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邪祟经驱遣,而六甲土公司命等神,辄隐藏不发去者,徒三年。因而害人性命者,流三千里。天曹降旨留住者,勿论。
诸民人有事,告诉行法官,受接不行,虽行而苟简,及妄入鬼神罪目者,杖一百。不候告,而别指事故行遣者,非。
诸当职之神,辄与民人妇女私通者,流三千里。情理重者,奏裁。如地分鬼神犯者,加一等。
诸鬼神无故害人性命,及偷盗人间财物,不受咨恳,被捉者,处死。所属城隍土地等,故纵者,同罪。失觉察者,杖一百。
诸被使鬼神不即时往干者,杖一百。紧切事干人命,徒二年。因而至死,流三千里。受敕符,违而不去者,处死。
诸蝗虫旱济天霜雪雹害民稼穑,本地分神众不能救济,驱邪院差将吏同力止绝,违者,杖一百。事干天曹时行年灾,许具章表奏闻。
诸神将吏兵,应使而不使,不应使而使者,一人杖一百,十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诸救济民人疾苦,合用干碍神鬼,呼召辄不到者,流三千里。虽到而不协心搜捕干捷者,徒二年。天府差干他事者,勿论。
诸天行疫疾,令人患疮肿走痛之类,隶十二年,王统行所主神鬼,受驱邪院遣除,事合遵禀天曹拘收者,即时报应,具奏上界,违者,杖一百。
诸山川土地司命城隍,受命搜捕邪祟,辄有违滞故纵,於经历地分害人者,直送东岳处断。主者失觉察,杖一百。
诸提举城隍社令有过者,具奏北极,取旨三官紏察。关驱邪院施行。
诸方境内,遇年灾大疫,损伤人民、牛马畜兽之类,被告,即关年王神收毒,仍奏知上界,违者,杖一百。
诸囹圄久淹受苦之人,所犯非辜,实负冤屈,诸处雪理不明,即委当处城隍岳神显谕推勘,官吏省悟实情,立为与决,违者,徒一年。如囚人实犯阴谴者,勿论。
诸神将天丁兵吏,辄离行法官者,杖一百。遇有急阙,许於近便神祠差借,共不得过五百人,干办讫,犒赏推恩,申奏所属录功。
诸鬼神承受天符委干,稽留不行,五日杖一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三年,有缘故者,具奏天府。
太甲门二条
诸林谷妖异,累害人者,处死。所部鬼物,非过干累及者,送东岳处分。应干经历地分不觉察,杖一百。同情犯者,罪亦如之。
诸林木散大,为人钦仰立祠,祈祷无福报者,并除之。因立祠而不为害,善能兴福於人,听以有无功绩奏闻,违者,杖一百。
太戊门一十条
诸地炁所产育养之物,遇灾年,须出生地毛,如鬼神无故出入,别兴风雨,因而损伤稼穑,害及人命者,并流二千里。仙官拘执六地犯者,具奏天府。
诸神鬼盗人财物。满千钱者,流二千里。不满千钱,徒二年。若常住供献之物,不以多寡,灭形。
诸地分主首,故纵邪祟,於部下为害者,关日游神吏腾报,违者,杖一百。
诸掌文字管摄邪魔,差当日功曹将吏承受,有稽迟投,至不明磨擦损污者,杖一百。私拆封角视者,徒二年。奏书有漏泄遗坠者,流三千里。
诸鬼神,妄摄人魂者,流三千里。因而致毙者,死。
诸神鬼,呼召不至,辄违慢不恭者,徒三年。诸神鬼,非摄受於人世,不得与生灵混处,违者,杖一百。天府谪仙者非。如妄假名目,侥求祭祀者,徒二年。切害者,送东岳处置。拒捕者,死。
诸鬼神,无故在人家潜伏,妄兴妖祟为害,经宿不去者,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神命不去者,死。
诸人间染疾,旬月淹延不退,梦与鬼魅交通者,委所居地祇具事状,申东岳诛灭。违者,杖一百。
诸驱邪院官,行天符,委山川地主收捕鬼祟,不即力干,违慢者,徒一年。
正一门四条
诸称水者,不以大小浅深,善能滋养稼穑而不随时者,许九江水帝,察其功过保奏,违者,杖一百。
诸龙神,在江河湖潭湫水有所王者,谓之主,正则祠之。若因大风雨,无故非理出游,害人稼穑者,徒一年。妄邀祭祀者,徒二年。掌水司引水,因漂溺田屋苗稼,被害及五十家已上者,流三千里。不及五十家,徒三年。灾年时,行地分变异者,勿论,仍具表以闻。
诸龙神鬼,主江河污流去处,若故曲邀舟车祭祀者,徒二年。妄兴风雨,翻陷田屋,至伤人命,一人流三千里,十人处死,十人已上灭形。干涉湖潭,主首并同罪。本地分不紏者,罪亦如之。
诸隐伏鬼神,合起雨泽,不急救旱苦,水主一同情隐,不为放露者,并徒三年。
亡祟门六条
诸亡者,有怨於生人,曾经地府陈理,未结绝,而擅於人家作妖异,克害他人,侥求功果为报。虽非损人命,而动烦立狱,仇对平人者。关地府灭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