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例报捐贡生京钱四百七十八吊五百文。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
按原件,纵五八公分,横四七.八公分;毛边纸质,刷印填件,部份字迹不明。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三号之一黄顶生先生家。
户部为遵旨事。
据附贡生蔡继渐,福建台湾府澎湖厅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今遵筹饷例,报知县双月选用并免保举京钱一万二千九百六十九吊。所捐银两,于咸丰十年二月初五日□□户部捐铜局收,照例□□给执照□□□□□□□□。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十四日给照。
部行(按此朱批)。
按原件,毛边纸质,甚薄。纵五八.五公分,横四八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监照
国子监为请旨给发监照事。
准户部知照,蔡继渐系福建台湾府澎湖县(按此「县」字应系误字)人;年二十七岁,身中,面白无须。由附生在捐铜局捐输,准作贡生。相应给予监照,以杜假冒等弊。须至监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华,父廷兰。
右照给蔡继渐收执。
咸丰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给。
监行(按此朱书)。
按原件,薄毛边纸质,纵五四公分,横四七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澎湖通判借据
调署澎湖粮捕分府冉,为(按原件朱书)挪借兵饷事。本年大饷未到,无银垫放;特单在蔡印继渐相公名下借出纹银三十两。其项,俟大饷到日,如数清还不误。
特立印单一纸付执为照(按上三字朱书)。
咸丰三年九月初十日给(按「初十」二字朱书)。
按原件,纵四七公分,横二三.三公分;毛边纸质,部分朱书。年号下,钤有通判印。现存澎湖马公保安街黄顶生先生家。
催讨澎湖通判借款禀帖
具禀澎湖童生蔡继渐,为遵借有据,势迫无奈,恳准饬还,以振鼓励事。
缘咸丰三年九月间,因大饷未到,兵糈无征,本厅主冉分府应垫补,碍时无力;谕令渐等邀集各绅衿人等遍处挪借,以资兵饷。约俟大饷到日,完璧归赵,如数扫清,决不食言。现有声叙印单付渐执凭。时渐惟命是遵,罔敢延诿;爰向房亲人等代为竭力挪借,集腋成裘,找足纹银三十两,折时用银四十四员之数,得供兵糈之急。此不过一时志切急公,未尝有心望赏。无如本厅主冉面从后违,大饷已至,竟不如约。及退任旋郡,更置度外。迄今抗延持久,分文乌有。且所借事由又不能一致,或有还,或无还。有还诸人各处传言,无还诸人憾忍不平,随疑渐有私讨肥己情弊。势迫之,以不得不向取。讵意厅主冉侦渐亲身往取,嘱伊内丁推诿出外,未得会面。如托朋友劝还,非特任意不理,且出不情之言:令渐欲讨此层借款,当呈官控伊,并无他说。此情此理,大属不宜。渐若不依此呈明请究,虽有妨口之术,亦难塞众毁交集。不已,沥情叩乞大人执法如山,俯念□急贻累,恩准饬还,以振鼓励,而正官箴。
按原件,毛边纸质,纵四一公分,横二二公分。与前件同一包套,面书「向冉正品分府较讨饷银三十两正旧禀稿乙纸」,封面纸上盖有「联美斋住妈宫街遵古法制药材发行」之店印。现藏处,同上件。
蔡香祖寄厝公约字
立公约字人双头挂社蔡武、尚进,为订约以昭率由事。
缘进先父在江西任内身故,运柩回家,停住在宗祠内,候(原件误「侯」)择吉归土。时被亲堂兄弟迫勒出葬,较分余俸。因未暇筵(按「筵」原件字,非误抄)请地理师卜择穴地,欲先暂行寄土。适本族武叔于东卫山脚涂园一所,颇有局势,然而未合仙庚。欲借暂寄,特恐后来不便。爰请中人三面言约:将武园邱与进父柩寄土,候进事峻(竣),另请地理师详覆允妥,方算换断。
但此园既然寄柩,虽然一隅坯土,未免秽草侵废。兹将武园地照踏,只有七千栽之左右,谊(宜)估铜钱一百一十千文,暂立卖契付进收执。仍将进现典园丘照面契钱检交武掌耕抵额,并添凑钱尾以足一百一十千文之数。如详覆妥允交换,并无后悔。
倘卜择不利,原地换回,俱各听从其便;则有置成荒埔,难以耕种者,进宜备铜钱一千文帮贴武,以为开剥工资。内所换契目,系进承典他人。如上手典主向武取续后无契可换还者,按原契面钱声,如数坐理。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异言反悔。谚所谓「先断后不乱」者,此也。
合立公约字二纸,各执为照(内注「现典」二字,又注「契」一字)。
合同公约(按此四字切半)。
同治五年(岁次丙寅)九月□□日。
作中人蔡降信
同立公约字人蔡武甘、蔡尚进凭
代书人蔡才
乙亥年七月一还来后厝后壁园一丘契面钱二十七千文。
又还来寮仔后洪礼园一丘契面钱九千文。
又还来富墘妈贤叔宅一丘契面钱六千七百文。
癸未年十一月托景云哥手再还来钱六千五百文。
计共钱四十九千二百文(盖有「捷升」印)。
按原件,毛边纸,纵四二.五公分,横三七公分。现藏黄顶生先生处。
此系三面言约甘愿,日后进及子孙不得再行简较讨原园。恐口无凭,理合批明,立甘愿约字一纸付执存照。
尚进亲笔泐。
捷升(按此系盖印截半)
蔡武呈批:据尔呈称:当日蔡逢祥向尔换过墓地一所,付尔园六丘。兹因风水不合,既经迁葬别处,尔之墓地情愿收回。应将原园六丘退还,方为合理。何得逗留一丘不还伊,殊不合理。胆敢先控伊较讨!姑念二比系是叔侄至亲,应合请族长公人在外理处交还,毋得率意冒渎。特斥不准!
按原件,毛边纸本,纵一二公分,横二三公分。黄顶生先生藏。
兰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