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极家如今的体量,必须要制定一个详细且固定的政策,明确和规范家臣们的职责、言行。
战国历史上,基本上所有的战国大名都在领内颁布了这样的法条政令,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国法”
其中比较着名的有今川家的《今川假名目录》、武田家的《甲州法度次第》、长宗我部家《长宗我部元亲百个条》、伊达家的《尘芥集》、相良家得到《相良氏法度》等等。
分国法的制定对于领内的稳定、长期发展是起到非常关键作用的,可以说有一部明确得到分国法,是成为一名真正意义上的战国大名的标志。
以前京极家领内虽然也颁布了一些政令,但是都比较分散不统一。比如北近江和南近江的政策就不同,北近江是京极家的原有势力范围,领内相对稳定,所以各种政策就以激进为主。
而南近江是近年刚从六角家手中获得,出于稳定领内得到原因,各种政策就比较保守。
比如北近江的农税是十税七,而南近江则是十税六,个别地方甚至是十税五。
所以今天颁布的新政令,内容是其次的,最重要的是让京极家领内日后所有的政令都得到了统一。每个地方施行的政令和法度都一模一样。
“自今日始,本家领内施行《京极家领内十八条》!”
“第一条:田地划分和勘定”
“第二条:代官制度”
“第三条:常备兵征召制度”
“第四条:”
松永久秀不紧不慢的宣读着《京极家领内十八条》上的相关内容,殿内十分安静,众人都听得非常仔细。
毕竟这是事关京极家和家臣们自身利益的政策,是制约和限制领内所有家臣、民众的统一法度。
很快,松永久秀便将法令宣读完毕,然后将书状放了下来,看向了京极高政。
“弹正入座吧。”
“哈!”
待松永久秀坐好之后,京极高政这才继续说道“此法令自今日生效,本家所有家臣、武士务必遵守,若有异议可在现在提出。”
“不知诸位对此法度可有异议?”
说完,京极高政将目光投向了殿内的家臣们。
殿内的家臣们自然不会反对,纷纷附和道“主公考虑周全,我等并无异议。”
“如此,此次评定便到此结束!吾已命人在城外准备了晚宴,诸位修整片刻,便前往城外吧!”
“哈!”
今浜城城内并没有举行如此盛大宴会的场地,于是京极高政将宴会的地点安排在了城外的琵琶湖畔。
京极高政起身走出了御殿,殿内的家臣们在京极高政走后互相对视了一眼,都从彼此的眼中看到了凝重之色。
这是对新颁布的法度的一种敬畏之心。
《京极家领内十八条》内容上到家臣的管理,下到农民的治理,在方方面面都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其中第一条田地的划分和勘定,主要内容是规定,日后京极家领内农民的田地按照天文十一年的检地结果划分,不得私自转让和买卖。
法令规定,京极家领内的田地可以继承,以天文十一年确定的田地归属为统一规范。农民在死后可以由制定的子嗣继承,领主不得干涉,且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没收。但如果出现拖欠年贡的情况,则准许当地领主和代官将其没收。
另外,如果有农民新开垦的无主之地,那么需要上报当地领主和代官,根据开垦之人的意愿,可以将新开垦的领地上交,京极家按照一定价格给予补偿。而若是开垦之人想要留下,则前三年的土地产出归京极家,三年之后的产出按照规定的农税上交年贡即可。
第二条代官制度,主要内容是规定了京极家领内的领土,不管是京极家的直领还是家臣的知行地,每一个郡都设置一名郡代,由京极家代官奉行统一管理。
郡代负责管理各个分郡,负责各个郡土地的检地(与检地奉行对接)、年贡的征收入库和运输等等。
郡代每五年轮换,不得连任。
第三条常备兵制度规定,京极家领内施行常备兵制度。
制度规定:凡年龄在15—45岁的健全男子可进入常备兵征召序列,以每一万石领地征召100名常备兵为规范。若是领内没有足够的适龄兵员,则按照一人50石粮食或者一人20贯钱的标准上交京极家。
常备足轻的装备由京极家军务众统一制定和采买,但是日常的维护需要领主自行负责。装备若有遗失和损毁则由领主向京极家采买。
第四条乐市乐座,规定京极家领内不再征收商税和过路费,所有商人均可携带身份证明文件自有出入京极家领内各城下町。贸易自有,买卖自有,不得垄断等等
第五条则是关于家臣之间如果出现矛盾,不得私自解决,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一门众笔头汇报,若是一门众笔头无法处理的则交由京极家家督处理。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一年之后重新上述,但严禁私下处理,轻者罚俸或者减知行,重则驱逐。
第六条则是关于有知行的家臣,知行不得私自转售,如果有资金需求需要出售知行的,必须提前半年向京极家报备,如果私自出售知行,则出售无效且对于钱款和知行均予以没收。
第七条人质制度,要求所有家臣的直系亲眷(嫡长子优先,若无嫡长子可由兄弟、母亲充当)必须前往伏见城居住,可以探视,但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否则视为叛逃。
第八条一国一城制度,要求领内家臣除自身居馆(规定只能保留居馆,不得出现城垣和城堀)外不得私自修筑城砦。每个郡只保留一座城砦(规定了大小,不得有城下町)由郡代管理,每个国只保留一个城(可有城下町),由京极家指派城代(战时城池所在地领主自动升任城代)。